達科他文翻譯民法條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默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意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翻譯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加上第五條的解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出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出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天成翻譯公司其實搞不太清楚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同一個標的" 但單據先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廢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比較低了 當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如何"競合"搞清晰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各人協助解答我心中的迷惑 假定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統一份契約中前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兩邊說:兩邊合意由甲偏向乙方購置甲方具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如果是純粹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 如果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答案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個是正確答案啊? 這的確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恰可讓我 搞清晰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手闡發這個天成翻譯公司想好久都不太有掌控的謎底 感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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