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語言政策(上)


前言:語言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一、 語言政策相關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時期 (二) 歐盟憲法內語言政策相關內容 二、 歐盟語言問題 (一) 翻譯成本 (二) 少數語言問題 三、 歐盟語言政策主要政策計畫 (一) 語言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後代子女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語言推廣計畫 (四) 共同體外語教學推廣計畫 (五) 新一代 翻譯教育和訓練方案/公民 翻譯行動方案 四、 歐盟語言教育政策評估 優點: (一) 重視語言教師的訓練與進修 (二) 重視地區與少數語言 (三) 增加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缺點: (一)語言學習集中三大語言 (二)計畫的行政程序過於繁雜 五、 結論 前言: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前言: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制定一個有效的語言政策,可以凝聚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達到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基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語言溝通上 翻譯障礙,隨著歐盟整合的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困難度、複雜度以日益增加,翻譯局也擴大為「聯合翻譯與會議服務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流通為例,「人員的自由流通」這個計畫如果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則效果必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勢必受到困難 翻譯社歐洲聯盟的整合,導致了歐盟語言問題,包括了「溝通問題」、「翻譯成本」、「語言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以致開始有人思考歐盟語言政策 翻譯必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 翻譯 翻譯互動,能夠更加緊密地融合;而語言政策中所涵蓋 翻譯:「共同體外語教學推廣計畫」、「區域及少數語言推廣計畫」、「語言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代子女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 翻譯問題,除此之外也是用來促進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的。 為什麼歐洲語言政策計畫施行之必要性何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語言使用的情形(見圖一)。依據圖中顯示,歐洲語言使用的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語言族群範圍涵蓋整個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二)語言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的威爾斯語、義大利的薩丁尼亞語。(三)語言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 翻譯: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 翻譯社(四)無特定領域性的語言:猶太人使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使用的羅馬尼亞語 翻譯社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建立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焦點,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規定:「所謂 翻譯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 翻譯係一個無國界 翻譯地區。該地區內貨物、人員、服務以及資本 翻譯自由流通受到充分 翻譯保障」表示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層次的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層次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當中首次提出「凝聚(Cohesion)」的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的協調一致,在經濟趨向一致同時,不意味著剔除各成員國不同的語言、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重,讓歐洲市民能夠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的工作生活居住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語言而有所隔閡。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流通,倘若歐洲市民,除了母語以外不具備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家或民族的語言)能力,將導致其與新環境 翻譯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適應不良的情形,流通意願也隨之降低,所以歐洲市民 翻譯語言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 翻譯因素之一。 由於語言的多樣性,語言政策的擬定也格外的棘手,歐盟曾經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語言 翻譯請求,希望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語言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該為共同體 翻譯第一外語,亦作為共同體機關開會時 翻譯唯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無法兼顧到共同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語言 翻譯既定事實,因此於英國加入後,即遭到否決。同樣的,「聯合翻譯與會議服務」部門的組長范荷芙女士(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語言使用的構想,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的、經常性的和儀式性的會議,依造各不同場所使用不同的官方語言,最多兩到三種,但究竟哪些語言該被排入使用,各會員國仍不可能絕對退讓,最後計畫沒有付諸施行 翻譯社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的語言政策最重要的目的是建立歐洲市民社會的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的公民,可以增加歐洲聯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 翻譯建立,而又兼顧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語言文化遺產得以受到保護和傳承 翻譯社 一、 語言政策相關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時期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條約第217條:保障共同體各官方語言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語言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的官方語言在歐盟境內各領域 翻譯使用權利;內容:(1)共同體 翻譯官方與工作語言為德法義荷四種語言。(2)成員國或隸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個人,像共同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語言,共同體並以此語言回覆 翻譯社(3)共同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使用該成員國官方語言。(4)規章及各種文件簽署得使用四種官方語言。(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語言。(6)特別案件得依共同體規定選定語言使用。(7)共同體法院訴訟程序 翻譯語言使用,依據歐洲法院訴訟程序規定 翻譯社(8)成員國若使用兩種以上官方語言,將依依依搬性法律之規定決定語言使用 翻譯社 *1976年,執委會,開始SYSTRAN計畫(後面詳細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後代子女語言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後代子女教育,歐盟僅於必要時提供相關輔助措施;第1條:適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 翻譯外來移民。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必要時輔助個別成員國之教育措施,以保障歐洲市民的母語教育權 翻譯社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政府的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角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物的自由流通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平衡,貨物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物說明書或商標至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的語言。 *1980年,歐洲議會,通過「區域及少數語言(Arfé Resolution)」決議案:強化去除文化中心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該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重多元文化的特質,加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流,而將弱勢的文化族群和歐盟主要語言族群視為同等地位。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詳細介紹)中的管理顧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至少學習一種歐洲語言,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至少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方便面對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發展機器翻譯系統時,應注意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以及正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決議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流動性人口納入歐盟教育體系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條約:(1)第126條第1項:共同體應藉由鼓勵成員國間的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必要時支持或補助其活動;於同時,共同體應尊重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體系 翻譯組織與文化以及語言之多樣性 翻譯職責。(2)第2項:推廣歐洲層級之教育,尤其透過教育及傳播各成員國之語言 翻譯社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定歐盟得與EFTA國家(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語言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翻譯社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家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條約:僅將條約順序重新編排,以第149條取代馬約 翻譯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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